發布時間:2024-04-15分類:反腐倡廉
一、嚴禁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違規干涉采購活動,謀取私利或損害單位集體利益。
二、嚴禁參加供應商、潛在供應商或利益相關人安排的宴請、旅游、健身、娛樂等消費活動。
三、嚴禁索取或收受供應商或潛在供應商提供的禮品、禮金、消費卡、有價證券等好處。
四、嚴禁向供應商或潛在供應商報銷應由單位或個人支付的費用。
五、嚴禁向供應商或潛在供應商為個人家庭謀取不正當利益。
六、嚴禁借用供應商或潛在供應商的錢款、住房、車輛等財物。
七、嚴禁向供應商或潛在供應商低買或高賣商品及服務。
八、嚴禁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在供應商或潛在供應商單位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或者雖然實際工作但領取明顯超出同職級標準薪酬。
九、嚴禁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供應商或在潛在供應商提供回扣、股權及其他金融產品。
十、嚴禁有其他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
廉潔倡議
弘揚崇廉拒腐社會新風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對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等活動均有明確規定。領導干部違反上述規定,經查證屬實,依規依紀依法予以嚴肅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信息來源:澎湃